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9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禚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合,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尧,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禚某,原审第三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被上诉人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合、原审第三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上诉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徐镜圆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记员 庞连捷